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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焦點評論】政府別發食安災難財
Oct 28th 2013, 23:01

衛福部決定嚴懲黑心油業者,對大統長基開出18.5億元、富味鄉4.6億元的高額罰單,追罰2家黑心廠商販賣假油的不法利得,但這也讓消費者擔心後續的求償問題,如果業者把錢都拿去繳罰單,還有錢賠給消費者嗎?

人民的「健康權」是《憲法》保障的基本人權,國家對此有「保護義務」,要保護每個人「吃的安全」,當然政府就有義務「追罰」黑心業者販賣有毒食品的「不法利得」。

消費者應優先受償
簡單的說,政府向黑心業者追罰「不法利得」,尤其是涉及食品安全問題,行政機關必須有效防止業者的「僥倖」心態,不可以讓業者把小額罰款當成「成本」,而有大賺黑心錢的誘因,致黑心食品流竄,傷害國人健康。所以《食品衛生管理法》第44條第2項及《行政罰法》第18條才會規定,政府對於業者「不法利得」的裁罰,沒有上限。也就是說,政府對黑心食品業者,沒有輕罰的餘地!
然而,國家也應保障「受害者」有獲得賠償的權利,消費者吃了有毒食品,政府就有義務保障「受害者」透過訴訟機制,向黑心業者取得賠償。
如果業者繳了高額罰款後,無力賠償消費者,政府應以對黑心業者罰款所得,讓消費者優先受償;換句話說,政府不可以把對黑心業者的高額罰款,當成一筆「災難財」,本有義務優先賠給受害者。

食安基金確有必要
立委陳其邁提案修法,要求設置「食品安全保護基金」,可惜遭到封殺,但以此次毒油事件為例,看得出食安基金確有必要。
例如:衛福部開罰業者23.1億元,未來如果消費者打贏官司,但業者無力賠償,衛福部反而可能告訴消費者,這23.1億元只是一般罰款,並非食安基金,拿來賠給消費者「於法無據」,社會的不公不義,隨即發生。
消費者擬以新法《食品衛生管理法》第56條「如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,得請法院依侵害情節,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計算」,向業者求償。但行政院消保處以「法不溯及既往」為由,認為今年6月新法修正前買到黑心食品的消費者無法適用,疑袒護業者。
法律上,新舊法變更時,依循「程序從新、實體從舊」原則,《食品衛生管理法》第56條只是「舉證責任」的減輕,屬於程序規範,為程序法《民事訴訟法》第222條第2項「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,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,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。」的特別法。

可依新法主張求償
故基於「程序從新原則」,消費者不論在今年6月新法修正前或後,吃了黑心食品,在訴訟程序上都可以主張新法《食品衛生管理法》第56條,作為向黑心業者求償的依據。

衛福部嚴懲黑心油業者,政府更應保障消費者獲賠的權利。圖為民眾選購油品。資料照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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