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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製獵槍行不行? 原民守傳統惹禍 法庭開辯
Dec 2nd 2013, 19:34

中國時報【林偉信/台北報導】

獵槍是原住民上山的生活工具,但法院判決不一。屏東排灣族男子蔡忠誠,5年前私製獵槍打獵,被依槍砲罪重判2年8月。最高法院認為本案涉及原住民人權保障與國家刑罰權的權衡,今天開庭公開辯論,再為這項法律爭議做出宣示性的判決。

原民不解為何犯法

蔡忠誠今由律師林宗儀、詹順貴、林長振共同擔任辯護人,其中林長振來自台東排灣族,是全國第二位、台東第一位原住民律師,長期以來為原住民發聲,致力於保障原住民傳統文化。

平日從事搜救、巡守及原住民文化傳承工作的蔡男,經常利用務農之餘教導學生體驗漁獵文化,不料,蔡因改造獵槍打山豬和飛鼠惹來官司。

97年6月間,蔡在屏東牡丹鄉山使用捕獸鋏設置陷阱,並以改造長槍獵捕保育野生動物山羌,將1隻捕獲的山羌肢解烹煮食用,警方據報將蔡男帶回偵訊。

蔡表示自己是排灣族原住民,依傳統方法製造簡易獵槍上山打獵,並將獵物與族人分享,這是原住民傳統生活中極為重要的一部分,他不能理解為何犯法。然而檢察官認為蔡在工寮內,未經許可自製長槍,遂將他起訴。

有罪無罪 莫衷一是

蔡獵殺保育動物山羌部分,法院他判刑7月,可易科罰金,並宣告緩刑。製槍部分,一、二審均依94年修正後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規定,認定蔡製造獵槍是供生活工具之用,不適用刑罰規定,判決蔡無罪。

案經最高法院發回,更一審卻認為蔡自製長槍並非原住民「自製獵槍」,因此不論使用目的是否為生活所需,都不應免除刑罰,除了判刑,還併科罰金。

由於原住民自製獵槍爭議不斷,該不該以刑罰究責,法院判決不一,最高法院罕見地決定召開辯論庭,就原住民因傳統文化、生活所需的自製獵槍,是否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的槍枝進行辯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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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來源 : 中時電子報 更新日期 : 2013/12/3 03:3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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