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記者郭穗台北報導】行政院7日拍板定案「第三方支付服務」,未來金融和非金融業者都可承做網路儲值等相關業務,預計8月底前就能上路。
行政院長江宜樺上午主持政務會談,聽取政務委員薛琦、張善政報告「第三方支付服務管理推動建議」,會後由張善政、經濟部長張家祝和金管會主委曾銘宗出面說明。院長做出上述裁示。
江院長說,在兼顧扶植電子商務產業發展與保護消費者權益之原則下,短期為使第三方支付儲值相關服務能儘速上路,將請金管會儘速透過銀行公會推動金融機構「網路儲值支付帳戶」機制,讓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合作提供儲值服務;另並將以「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」為法源,容釩D金融業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得提供網路儲值服務。長期將推動制定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服務管理之專法。
行政院表示,第三方支付服務屬於網路儲值,依據「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」第14條規定:「發行機構發行電子票證之交易方式,得採行線上即時交易及非線上即時交易。」其適用模式已包含網路儲值,因此第三方支付儲值服務亦應適用電子票證相關法制。行
政院並表示,如規劃適當之使用情境及規範,非銀行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即可以該條例為法源提供儲值服務,無須修改「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」。包括:(1)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應與符合「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」第7條規定「專業經營」電子票證業務之發行機構合作(換言之,第三方支付業者不應兼營電子票證業務,或可另成立專業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);(2) 儲值服務僅適用於買方,賣方收受貨款仍使用目前一般帳戶(不得使用儲值帳戶),以不違反「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」第5條「電子票證之交易,不得為電子票證間之資金移轉」之規定;(3) 比照第三方支付服務使用信用卡模式,由第三方支付業者與電子票證發行機構簽約,成為其特約機構(而非由C2C賣方個人擔任特約機構)。至於該條例之相關行政命令,目前並無即刻修訂之規劃,將俟實行一定期間累積足夠實務經驗與案例後再行檢討。故近期單戶儲值金額將維持一萬元之上限,業者資本額維持三億元。
為充分保障消費者權益,江院長指示經濟部依據「保消費者護法」第17條授權,制定足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的「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,並依據「洗錢防治法」規定,將「第三方支付服務」納入洗錢犯罪防制管理。另外,為符合電
子商務交易實務應用,則請張政務委員協調相關單位予以必要之協助,就「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」12條所要求之儲值交易所需之資訊安全配套,確認軟體形式之「動態密碼產生器」之安全強度。
張善政指出,金管會會盡速透過銀行公會推動金融機構「網路儲值支付帳戶」機制,讓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合作提供儲值服務;另外以「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」為法源,容釩D金融業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提供網路儲值服務,預計8月底前就能上路。2013/8/7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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