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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: [新聞] 5住戶拉K長達2年 警:我們也沒辦法
Jan 9th 2014, 06:01, by h12421685

作者h12421685 (都泡在八卦版就好了啊(?))

標題Re: [新聞] 5住戶拉K長達2年 警:我們也沒辦法

時間Thu Jan 9 06:01:39 2014

※ 引述《EijiHoba (Feel)》之銘言:   不會加字色,所以有點傷眼抱歉。 : 2014/01/08 20:35:00 : 記者潘照文、林建宏/桃園報導 : 桃園中壢有個社區看起來高級,事實上卻長期不得安寧。附近居民投訴,有毒蟲每逢下 : 午3、4點就在家「拉K」,K他命的臭味飄到社區中庭,居民忍無可忍報警處理,但警方 : 卻反而怒嗆管委會一直報警有什麼用?最扯的是,警方已經在現場聞到拉K味道,卻推 : 說沒有搜索票,因此無法破門而入;毒蟲甚至囂張撂話說,只要打電話給所長,都知道 : 「抓耙仔」是誰,讓居民活在恐懼陰影。  關於『檢舉人身分是否保密』,以下就各相關法律進行說明。  依據〈檢察、司法警察機關處理檢舉組織犯罪案件注意事項〉,於下節錄一些重點~     第二點、各檢查、司法警察機關受理具名檢舉組織犯罪,應先對檢舉人為調查並詢明       應否對其姓名、身分與以保密。除檢舉人表明無須對其身分保密,其他均應       依其檢舉意旨製作「發現涉嫌組織犯罪事實表」一式三份,經檢舉人確認無       誤、簽名後,其中一份連同原檢舉書、筆錄、資料密封,並由受理檢舉機關       保管,不得隨案移送法院。   第三點、檢舉組織犯罪資料袋經密封後,非經受理檢舉機關承辦人員會同該機關一級       主管單位不得啟封。  依據〈檢察、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〉,於下重點~   第三點、案件於偵查終結前,檢警調人員對於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、身分資料、居住       處所、電話及其供述之內容或所提出之證據,應加保密。  依據〈證人保護法〉,雖然不符合第二條的範圍,但是如果判斷「有保護必要時」~   第十五條、檢舉人、告發人、告訴人或被害人之準用        檢舉人、告發人、告訴人或被害人有保護必要時,準用證人保護之規定。   第十六條、洩密罪之處罰 (警察洩密會被處罰的,詳細請自行查閱~) : 疑似拉K住戶:「你是吃飽太閒?」 : 社區保全:「什麼意思?」 : 疑似拉K住戶:「你打電話去派出所(報警)對不對?」 : 社區保全:「這不是我們打的啊!」 : 一群男子彷彿兇神惡煞,怒氣沖沖跑來櫃檯威脅保全,還作勢要打人。上個月30日的下 : 午3點多,有住戶指控一群人在屋裡「拉K」,K他命的臭味還飄到中庭久久無法散去,保 : 全因此報警處理,但這群人立刻搭電梯下樓,出言恐嚇威脅。 : 疑似拉K住戶:「我都已經跟所長確認了,所長說你每天都打一通電話去。」 : 社區保全:「不是我打的啊。」 : 疑似拉K住戶:「不然我吃飽太閒來罵你阿!(髒話)XX的。」 : 社區保全害怕的說:「說叫我們出門要小心一點,可能會找人修理我們之類的。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↑↑↑↑↑↑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組織犯罪啊啊 : 疑似拉K住戶跑來管理室怒嗆,甚至透露自己有後台,只要打通電話到派出所,就能知 : 道「抓耙子」是誰,讓管委會質疑難道警方和毒蟲勾結嗎? : 保全業者吳先生補充:「(警方)就是直接問我們主委啊,你們社區現在報警,現在要 : 我們怎麼辦?他說這種不開門,我們(警察)也沒辦法啊!你現在到底一直報警,要我 : 們怎麼辦?好像我們報警是不對的。」 : 這棟大樓的住戶指控,每逢下午3、4點就有4、5戶會「拉K」,吸毒時間已經長達2年之                    ↑↑↑↑  上面有提到「組織犯罪」,依據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〉,於下重點~   第二條、犯罪組織之定義      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,係指三人以上,有內部管理結構,以犯罪為宗旨或以       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,具有集團性、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。 : 久,但報警處理卻完全沒用,管委會痛批警方擺明包庇沒作為。 : 保全業者吳先生表示:「(警方)已經明明是聞到味道,可是他(警方)卻好像是一點 : 辦法都沒有。」  依據〈刑事訴訟法〉,於下重點~   第131條、逕行搜索        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,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,得逕        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。  但是何謂「情形急迫」就很難說了。 : 要求警方設巡邏箱,但警方卻因故推託,讓居民活在恐懼陰影之中。更氣的是,警察身 : 為人民保母,但到底在保護誰? : http://www.setnews.net/News.aspx?PageGroupID=6&NewsID=9795&PageType=12 : 只會抓兩段式左轉和紅燈右轉  Ketamine,俗稱「K他命」,係屬〈毒品危害防治條例〉第二條規定之第三級毒品。  施用方式是將粉末狀的毒品,以鼻吸食,藉由鼻部微血管吸收,避免胃酸破壞。  就〈毒品危害防治條例〉,有關第三級毒品相關刑罰,僅列於下:   第四條、販運製造毒品罪       製造、運輸、販賣第三級毒品者,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       得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。   第五條、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      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       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。   第六條、強迫或欺瞞使人施用毒品罪       以強暴、脅迫、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,      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。      第七條、引誘他人施用毒品罪       引誘他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       得併科新台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。     第八條、轉讓毒品罪      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       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   第十一條、持有毒品罪     ↑  持有第三級毒品者淨重廿公克以上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    這條  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    可用   第十一條之一、不得擅自持有毒品及器具     ↑   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毒品者,    這條    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緩,    可用    並應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。 -----來總結吧-----   毒蟲嗆聲誰報案的他知道,可是依法令檢舉報案人是應該被保密的,不依法保密的話 也有罰則,不法的公務人員考績也會受影響的;如果能在「K味正濃時」報案,或許能讓 警察判斷為「有人在內犯罪」的事實,加上情形急迫的話就能無票搜索;如果說烙人搞恐 嚇威脅、強暴脅迫等等,合三人以上又有組織行為,搞成組織犯罪,那代誌就更大條了; 警察的確不能強制犯罪人搬遷,K他命僅是三級毒品,罰則亦不重,但是如果能抓到正在 製造、販賣、運輸、欺瞞、誘騙、轉讓行為,那罰則就嚴重許多了。   警察身為人民保母,警察更是執法之人,警察所保護的,是法律所保護的人。   另外,檢舉毒品有獎金喔!   依據民國102年新公佈之〈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〉,於下重點~    第六條、檢舉製造、運輸、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或以強暴、脅迫、詐術或其        他方法使人施用毒品案件經查獲者,相關第三級毒品者,可得新台幣五千        元到三百萬元之獎金。因檢舉而緝獲人數,每增加緝獲一名犯罪行為人,        加發獎金新台幣三萬元。 -- ilovewwf:I要大寫英文老師沒教你嗎? 09/18 00:21 cloudsub:1F自婊 09/18 00:23 DreamerSun:ilovewwf:I要大寫英文老師沒教你嗎? 09/18 00:24 DreamerSun:一樓救了這篇XD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笨版總是這麼歡樂(燦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 ◆ From: 203.71.2.8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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