特偵組偵辦林益世索賄案,意外查出中鋼賤賣脫硫渣圖利地勇等3業者,致中鋼虧損24億元,依背信罪將中鋼前總經理陳振榮等6高層起訴,但高雄地院指檢方列舉脫硫渣價值的估算方式錯誤,認定6人銷售脫硫渣無不法,今全判無罪。
遭特偵組起訴的被告,包括時任中鋼結構董事長的陳澤浩、中鋼助理副總張西龍、工業工程師黃富昌以及前後2任總經理陳振榮、歐朝華及前營銷處管理師康朝焜。
起訴指出,2004年底因國際鋼價上漲,帶動脫硫渣價格攀升,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、大地亮公司負責人鄭志強、台協公司總經理張湘熙等業者與中鋼交涉,若中鋼願降價販售脫硫渣,並以5年1約及扣除爐渣水重等方式議價,業者就願以每噸80元回饋金交給當地里長,協助中鋼弭平環保抗爭。
陳振榮同意業者提議後指示環保處簽辦公文,且明知脫硫渣的渣鐵率至少應有40%,竟擅自降為16.3%,讓原本應是一級廢鐵價格2倍多的渣鐵價格,降級後價格幾與一級廢鐵相同。
特偵組認為陳振榮等人涉輸送利益圖利業者,使中鋼損失1億7千多萬元,另為達業者訴求之降價目的,低估脫硫渣內渣鐵比例及價值,總計造成中鋼高達24億2千多萬元損害,涉嫌背信。
陳振榮辯稱,脫硫渣渣鐵價值以一級廢鐵計算,是由工業工程處認定,不是他指示的;而脫硫渣渣鐵的品質與價值比一級廢鐵低,用一級廢鐵定價,對於中鋼反而有利。
法官調閱中鋼工業工程處脫硫渣標售底價估算紀錄,發現確實均以一級廢鐵作為價格計算標準,因此認定起訴內容與事實不符。
合議庭認為,縱使同樣名為「脫硫渣」,但中鋼及其他公司的資源處理方式不同,產品結果也會不同,檢方不能以名稱均為脫硫渣,就強要中鋼比照其他公司的計價模式,並因而推測中鋼採用一級廢鐵計價,就是故意低估脫硫渣價值。
此外,陳啟祥也證稱,脫硫渣磁選後渣鐵賣價比一級廢鐵的價格更低,脫硫渣渣鐵半成品可賣一級廢鐵價格40%左右,脫硫渣渣鐵純生鐵約賣60%。合議庭據以認為,經處理的脫硫渣渣鐵,從下游業者角度,也只能用一級廢鐵作為基準折價賣出。
合議庭認為檢方無法舉證起訴依據屬實,而6名被告就脫硫渣銷售公式有關脫硫渣渣鐵價值及比例的認定,也未違反其忠實義務與注意義務,因此將6人全判無罪。(王吟芳/高雄報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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