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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/吳景欽
長庚護理師遭掌摑事件,引發輿論譁然,立法院亦在本會期通過所謂「王貴芬」條款,以來有效嚇阻醫療暴力的產生。而藉由對此等行為的刑事處罰,是否真能嚇阻醫療暴力,尚待時間觀察,但此次修法的條文,卻可能出現適用上的疑義。
由於我國刑法的普通傷害罪,並不處罰未遂,故在對醫療人員施暴而未成傷之場合,就只能依醫療法第106條的規定,由主管機關處以三萬到五萬元的行政罰鍰,致讓人有輕縱之感。故為了防止醫療暴力行為,此次醫療法修正,特比照刑法第135條妨礙公務罪,增訂於醫療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,只要施以強暴、脅迫,即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,若因此致重傷者,可處三年以上、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死者,甚至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如此的規定,不僅可彌補刑法治罪的漏洞,更可藉由重刑來防制醫療暴力。
惟醫療行為可能是一段長期的過程,則關於執行醫療業務時的判斷,就不像妨礙公務般容易認定,則是否適用此等重罪,就完全繫於司法者的解釋之上,而趨於浮動與不確定。甚且在醫療暴力多發生於醫療行為前或後的情況下,就算有此「王貴芬」條款之增訂,恐亦難為此罪的射程所及。
又此條款之增訂,僅針對妨礙醫療業務的危險行為處罰,但對於故意施暴成傷之場合,此次修法並無特別加重之規定,故遇此等情事時,仍得回歸刑法之適用。而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普通傷害罪,法定刑上限雖為三年,但下限的一千元罰金卻比妨礙醫療業務罪的五十萬少,則結果較重的故意傷害罪,其刑責反比未成傷的妨礙醫療業務罪輕,豈不怪哉?此外,妨礙醫療業務罪乃屬非告訴乃論,但在普通傷害罪仍為告訴乃論下,即便受傷的被害人不欲提起告訴,檢察官仍應以妨礙醫療業務罪起訴施暴者。若果如此,則被害人無欲為訴訟的權利,也將因此被完全剝奪。
至於針對毀損醫療設備或其他保護生命之設備之行為,於此次修法裡,不僅增訂主管機關可處三萬到五萬的行政罰鍰,若有危及他人生命、身體或健康者,亦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由於刑法本文僅有在第189條之1第2項,規定有損壞公共場所保護生命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身體危險,法定刑為一年以下之罪,故於醫療法裡,針對此等涉及人命的毀損行徑為加重刑罰,確實有其必要。只是此等毀損的危險行為,亦可能造成死亡或重傷之結果,則於此次修法,為何未比照妨礙醫療業務罪般,針對此等行為致死傷之結果為加重刑罰的明文,實讓人感到不解。
關鍵字: 王貴芬 長庚 護理師 民代 條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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